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該公證事項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;公證書出具前當事人撤回公證申請的;因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死亡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,不能繼續(xù)辦理公證或者繼續(xù)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;當事人阻撓、妨礙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按規(guī)定的程序、期限辦理公證的;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。
公證事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,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。終止公證的,由承辦公證員寫出書面報告,報公證機構負責人審批。終止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。終止公證的,公證機構應當根據(jù)終止的原因及責任,酌情退還部分收取的公證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