梁鳳蘭:
2025年8月12日,本機關收到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機關出具的《檢察建議書》(鶴檢檢建受〔2025〕9號)等相關證明材料。
您于1992年7月31日與李福慶在鶴山市桃源鎮(zhèn)人民政府辦理婚姻登記(結婚證字號:字第130號),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(1980年9月10日施行)第七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和《婚姻登記條例》第七條、第八條的規(guī)定。本機關擬撤銷該婚姻登記,現(xiàn)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告知書。
本公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滿10日,即視為送達。對告知事項有異議的,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(nèi)向本機關提出,逾期不提出的,視為放棄陳述、申辯的權利。
鶴山市民政局
2025年8月13日